2022-01-22 22:48163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04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2021年1月20日21时许,徐刚醉酒后驾驶鲁YYE6**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芝罘区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云龙街交叉口北侧烟台东方医院院内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徐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1MG/100ML。案发后,徐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徐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徐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刚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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