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2 22:2455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58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网友咨询: 2014年8月10日,李某与四川某销售公司签订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应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014年8月10日,李某与四川某销售公司签订固定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业务经理一职,采用不定时工时制。
2015年11月15日至17日,李某在公司的安排下,参加公司广东办事处月度会议,当时李入住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酒店1023号房。
2015年11月17日早上8时左右,李某同室同事发现其身体异常后,拨打120救护车,待120救护车8:35分赶往现场时发现已经死亡,病历内容显示“死因不明”。
单位的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李某受单位委派出差开会,出差期间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从开会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开会场所。
李某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从保护劳动者上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历,担任政府机关及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等民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商事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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