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克儿子声称要与马斯克断绝父子关系,在我国是否支持该行为?

2023-09-28 14:04:10

父母与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通常所说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可以人为的解除。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

《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可以解除的。

对于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为姻亲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终止,或双方离婚时,这种属于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

《民法典》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继子女未成年,为维护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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