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通讯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团伙,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2024-01-02 14:04:10

【导读】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诈骗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一些共同的特征把握这些特征予以防范,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误入歧途、落入圈套的。更何况很多骗子的手段并不见得很高明,受骗的主要原因还是出于受害人本身。一般说来,受害人具有一些不良或幼稚的心理意识,是诈骗分子之所以能轻易得手的关键。

2021年4月下旬,黄某明、黎某、黄某林及黎某煌等人在上杭县某镇“鲜水坑”山场附近架设“络漫宝”通信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分子利用黄某明、黎某、黄某林等人架设的设备,以注销学生贷、冒充客服退款等形式拨打电话,瞄准背负学生贷、校园贷等的学生群体为主要诈骗对象,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作为卸下受害人“心理防线”的突破口,接连骗取13名被害人资金共3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黄某明、黎某、黄某林及黎某煌等人用于作案的轿车、手机、路由器、百兆交换机、“络漫宝”设备、5G手机卡等多种数量不等的作案工具。

黄某明、黎某、黄某林及黎某煌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黄某明、黎某、黄某林、黎某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3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

黄某明、黎某、黄某林、黎某煌通过拨打电话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明、黎某、黄某林、黎某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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