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5 22:49126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522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据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12月24日消息,日前,经开分局文峰路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称自己被同事强行侵犯,触摸自己隐私部位。办案民警2小时后就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称只
据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经开分局12月24日消息,日前,经开分局文峰路派出所接报警。报警人称自己被同事强行侵犯,触摸自己隐私部位。办案民警2小时后就将嫌疑人抓获,嫌疑人称只是在和同事开玩笑。经过研判,其行为已构成猥亵,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猥亵行为是指能够刺激和满足行为人性欲的各种淫秽行为,如抚摸、搂抱、舔、吮等行为。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也可视为猥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或者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障、精神病人的,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 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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