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面包车牵引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1-31 13:09:10

【导读】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2020年12月24日,刘建亮雇佣吾某驾驶新电×××号三轮电动车为其从叶城县某家居建材城出发前往叶城县某乡15村运送货物,同时刘建亮驾驶×××号面包车跟随吾某一同前往。在行驶途中,吾某驾驶的新电×××号三轮电动车因电量耗尽无法继续前行,刘建亮遂驾驶×××号面包车使用吊带牵引吾某驾驶的新电×××号三轮电动车继续向叶城县某乡15村方向行驶。当日17时35分许,刘建亮驾驶×××号面包车牵引吾某驾驶的新电×××号三轮电动车行驶至X533线9公里路段时,路经转弯下坡路段,因刘建亮操作失误,导致新电×××号三轮电动车发生侧翻,造成吾某头部受钝性运动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新电×××号三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刘建亮及时向叶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投案。经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建亮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刘建亮因违反“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规定,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吾某头部受钝性运动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刘建亮主动报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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