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航程·法治同行|民法典系列普法专题之物权编(下)

2023-10-02 13:10:10

上一期我们推出了民法典系列普法专题之物权编,本期我们将继续对物权编展开解读。

老周在城市安家后,便把父母从农村接来生活。今年,老周父母提出对老家房子进行翻修,待他们去世后,由老周继承。老周心中不托底:我没有农村户口,能够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和宅基地吗?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一般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老周虽没有农村户口,但可通过继承依法取得父母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该房屋倒塌灭失,所有权将不复存在,老周将无法单独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应当及早加固翻修。此外,继承的房屋将来灭失后,也不能重建,宅基地使用权将收归村集体。

老刘患了癌症,想卖房治病。在律师建议下,老刘与买家约定,按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房,同时在该房上为自己设定居住权直到去世为止,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几年后,老刘的癌症治好了,仍安心住在原来的房子里。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设定居住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居住权不成立。老刘作为居住权人,可以免费居住在房子中,其去世后,居住权自行消灭,房主才能自由处置该房产。

小张酷爱养花,因家里空间有限,遂在窗外安装护栏,底部垫放隔板,并将部分花草移放此处。护栏下方正是老谢家厨房窗户,隔板严重影响了排烟和采光。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经社区工作人员调解,小张道歉并移除隔板和花草。

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第293 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在城市中,业主间因通风、采光等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农村相邻关系矛盾更常见,如因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导致的占地、通行、排水排污等问题,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纠纷。各位战友,如果合法权益被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妨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某居民楼楼顶安装了广告牌,每年使用费为5万元,全部被物业公司列为其经营收入。有业主提出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而顶楼住户认为应归他们,物业公司则认为应归物业,各方争执不下。最后,经房管部门介入、各方协商,物业公司将收益悉数归还全体业主。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电梯、屋顶、外墙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楼顶不是顶楼住户的“专利”,更不是物业公司的“自留地”。就利用楼顶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业主可以直接要求物业公司归还,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王得知亲戚李某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便商议由小王出钱,以李某的名义购买经适房,登记在李某名下,实际由小王居住,适时办理过户。2年后,房子建成交付,李某却住了进去,并拒绝配合过户。小王面临“赔了房子又折了亲情”的困境。

“借名买房”是指由于资格限制、贷款等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小王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借名人要求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小王很难要回房子,只能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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