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意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2024-02-05 14:04:13

2021-12-17 23:4689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749个文字,大小约为4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余某是丁光丛的老顾客。6月2日17时许,余某到丁光丛位于惠某区秋长街道办鸿裕市场旁的富记川湘调味料店买辣椒,丁光丛按照余某要求调配辣椒,余某认为辣椒太多籽及装得太多,要求丁光丛更换及不要太多辣椒,丁光丛认为这样其无法做生意,于是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丁光丛先行离开去洗手间,余某与丁光丛妻子张某发生争吵,丁光丛见状与余某发生争吵,余某先推了丁光丛,继而双方互相推搡,余某大力推了丁光丛后跑跑出店外,丁光丛紧追其后,抓住被害人余某后将其抱起摔倒在地,致被害人余某头部受伤,丁光丛立即将余某扶起,并询问其情况,后见不对劲,遂将被害人余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一直在医院等候。当日,丁光丛在惠某区三和医院被抓获。5日,被害人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余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与周某体(类地面)碰撞致颅脑损伤而死亡。丁光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丁光丛因其经营店铺的生意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并具有自首、积极主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专职律师,曾任职于省级刑事辩护专家团队,并曾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见习法官助理,在刑事辩护、民商领域,参与办理过上百起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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