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依刑法,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月1日00时50分许,王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白色“宝马X3”越野车沿西吉县吉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春光酒店门口路段与马某持D证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王某驾驶×××白色“宝马X3”越野车冲出路面将在路边行走的宋某、任某碰撞倒地,造成宋某、任某当场死亡,×××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马某及乘坐人田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逸,马某、田某被送往西吉县人民医院救治,马某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同日04时30分,王某在西吉县密斯特酒店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探测器测试,测试值为263.6MG/100ML。5月5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9.7MG/100ML。5月7日,经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宋某、任某、田某无责任。王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依法惩处。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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