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接收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证据,司法程序是否错误?

2024-03-30 13:09:15

2021-11-30 20:40138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277个文字,大小约为2KB,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导读】安阳“狗咬人事件”再起波澜:狗主人“诈骗百万”8年悬而未决!本案让人怀疑的是,检察院第一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指示补充相关证据

安阳“狗咬人事件”再起波澜:狗主人“诈骗百万”8年悬而未决!本案让人怀疑的是,检察院第一次以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检察院的指示补充相关证据后,再次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又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却没有接收材料,这是什么原因?显然司法程序明显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移交检察院的案件,检察院要么做出起诉的决定,要么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不接收案件一说,这样的行为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本案仍有待相关机关进一步核实,希望真相可以大白于天下,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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