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网友咨询: 李钦伙同蔡某2、李某2、李某3霏商定由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行为。
李钦伙同蔡某2、李某2、李某3霏商定由蔡某2、李某3霏各出资10万元,李钦提供印制假币的胶版、纸张,李某2负责监工,出售假币所得利润四人各占20%,剩余20%用作其他费用支出。同年8月,李某2等人纠集了郑某、王某、蒋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乡宝龙山庄附近某无牌印刷厂印制了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约1700万元。
9月初,李钦授意蔡某2在东莞市物色印刷假币的窝点。受蔡某2委托,蔡某3宝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每月7200元的价格租用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广深高速公路高架桥底的仓库作为印制假币的窝点;蔡某6运来废料将该窝点伪装成废品回收场;蔡某2、李某2、蔡某3宝、蒋某、蔡某4购买了印刷设备;蔡某2、李某3霏、蒋某等人购买了油墨;李钦纠集郑某等人负责印刷。自9月13日起,郑某、蒋某、王某、雷某1、谢某等5名技术人员进入窝点印制假币,截至9月16日被查获,该窝点共印制99版面值100元的假人民币半成品3983.76万元。李钦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李钦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鉴于在东莞市长安镇伪造的3983.76万元假币是半成品,属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民商诉讼法律事务一部副主任。执业十余年来,主要从事以房产和股权为核心的民商事诉讼事务,尤其在商业租赁、股权纠纷、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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