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工作辞退要给经济补偿吗?

2024-05-24 13:09:08

2021-11-12 23:13107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672个文字,大小约为3KB,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导读】劳动法对员工有所规范有所保护,并且重点在保护。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也有所规范,有所授权,但重点在规范。即便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单位也应该依照合法的程序去解除

劳动法对员工有所规范有所保护,并且重点在保护。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也有所规范,有所授权,但重点在规范。即便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前提下,单位也应该依照合法的程序去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胜任工作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不胜任工作辞退要给经济补偿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劳动法》第4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下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3)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只有在满足这样的一个前提下,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

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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