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2024-06-10 14:04:11

2021-11-02 22:168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1694个文字,大小约为8KB,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导读】本案是多年前的杀人案,证据缺失,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杀人的故意,最终经过律师扎实的辩护工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是多年前的杀人案,证据缺失,被告人主观上也没有杀人的故意,最终经过律师扎实的辩护工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刘XX是杀人犯意提起者,所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但是整个案件只有陈XX和王X供述过刘XX提出教训受害人。但公安补侦卷1(P8页,王X2019、3、21日笔录)中王X笔录陈述又翻供说离得远,没听到刘XX让陈XX教训受害人,刘XX也当庭否认让陈XX教训受害人。

这样就只剩下陈XX的供述成为唯一证明刘XX唆使犯罪的证据,但陈XX当庭否认刘XX让他教训受害人,反而说人是刘XX杀的。

但一审证据均指向陈XX持刀杀人,所以陈XX会为了脱罪会将责任而推向刘XX;加之陈XX供述多次翻供,故其证言不可信。

因只有陈XX、王X前后矛盾的供述和证言,故无法证明刘XX是犯意提起者。

在只有言辞证据且前后矛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刘XX死缓,办案机关却放走了王X。为何放走王X?白XX(证据卷第三卷21-22页: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刘XX、王X、冯老四在XX广场打架了)、刘XX等人证言证实王X在现场参与打架,他和刘XX角色一样,都不承认动手打人,都共同躲避,又于2011年去公安机关投案。

都只有言词证据指向其打人,刘XX供述王X主动殴打受害人刘XX进行阻止。一抓一放,办案机关采取了双重标准,对王X证据不足就放人,对刘XX证据不足,就认定是杀人主犯,如此办案,违反法律和常理。

二、本案证据均为言辞证据、传来证据,没有目击杀人行为发生的证人到案,没有客观证据,整体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本案中重要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导致言辞证据无法从客戏角度予以印证。

本案凶器(刀)缺失,无法印证言辞证据中关于刀具体样态的真实性最高院14年《防冤错案意见》第九条: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院(法发〔2017〕5号)《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简称“审判改革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能在凶器上提取被告人指纹样本,未能提取被告人衣服上是否有血迹,及血液样本。

最高院2014年7月31日《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简称“防冤错案意见”)第九条: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未提取到被告人衣服上是否有被害人的DNA和血迹。

本案证人证言多为传来证据,且前后矛盾本案中的证言都是传来证据,凭借20多年前的记忆,难免会存在偏差。

1、王X2018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说受害人和陈XX一桌吃饭,那么陈XX可能和受害人认识起冲突。

陈XX201811月11日供述说是扣私盐的找白XX帮忙,过去陪酒,结合王X笔录说陈XX和受害人在一桌,那么陈XX可能和受害人吃饭时引起酒后冲突而激情杀人。平时无冤无仇的两个人,因为喝酒而打架致死的案例很常见,在酒精刺激下人都是不理智的。

2、至于刘XX是否与受害人有过节,其父亲是否因受害人挨过打,一审也未查清,并不能认定刘XX有杀人动机。

公安补侦卷1,刘XX笔录称记不清是否和受害人有过节,刘XX一审也否认与受害人有过节,但是一审并未查清他与受害人是否有过节,也没有证据证实。

四、退一步讲,即便刘XX说过让陈XX帮忙教训受害人,他也没有让陈XX杀死受害人,并非故意杀人的犯意提起者,最多是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能仅凭口供,也不能只从行为和后果的某一方面来认定,应该从犯罪的起因、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工具的来源、打击的部位、双方平时的关系等多方面全面客观地分析、验证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只有伤害故意,那么无论是否造成了死亡后果,都应当认定是故意伤害罪。

综观本案,被告人刘XX没有杀人故意,被害人死亡是共犯陈XX实行过限的结果,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超出共同谋议范围的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同案共犯对过限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1、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告人与受害人人之前并无深仇大恨。公诉机关认定刘XX是犯意提起者,但是刘XX的主观犯意是什么?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还是寻衅滋事?这些罪名都包含伤害他人的犯意。公诉机关主观臆断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从公诉书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载明刘XX唆使陈XX教训被害人,“教训”是什么意?按照字面理解和案情看,最多就是殴打受害人,但是绝不是故意杀人。证据卷

2、陈XX2018年11月11日供述:刘XX让其帮忙收拾受害人,承认拿刀伤人,问他收拾是什么意思,陈XX回答就是打他一顿得的意思。说明陈XX完全理解教训就是打一顿的意思。

所以陈XX的杀人故意显然超出了刘XX的主观故意,属于实行过限,不能认定刘XX有杀人的故意。

2、从犯罪过程看,刘XX和受害人之间最多是推搡互殴,但是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告人陈XX用刀扎了受害人背部而导致的,刘XX并未参与杀人的过程。

3、从犯罪工具的来源来看,案发时刘XX甚至没有考虑,也未使用犯罪工具,犯罪工具为被告人陈XX所持有。公诉机关一味地强调客观结果,有悖于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五、刘XX给陈XX钱等行为最多属于包庇罪,至于更改户籍是在公安撤销追逃之后才做的,最多算害怕包庇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而做出的行为,不能推断其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本案最终经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网站声明:本文“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范文)”资源信息来自互联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更多文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