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现就我市互联网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如下:凡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的联网方式、提供网络服务内容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五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办理变更登记。个人联网用户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接入单位登记后,由接入单位负责每月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统一备案。1、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SP、ICP、IDC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为联网单位办理专线、托管主机、虚拟主机业务时,应把联网单位用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并通知联网用户及时到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2、各联网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深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备案专用图徽及备案编号放置在网站主页面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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